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文又出印花税新政策,10月1日正式执行。
另外,近有朋友收到税局短信通知因未足额申报印花税要求整改,印花税这种申报方式,小心滞纳金!接下来就让我们花个3分钟来学习一下吧。
1印花税新政策
10月1日正式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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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申报印花税
小心产生滞纳金!
有些朋友在新印花税法实施之前,在电子税务局按次申报以前月份的印花税是没有滞纳金的。但新法实施后,同种申报却产生了滞纳金。这是为什么呢?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在立法之后,对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之前的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对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行明确,所以就不存在逾期一说),因此,就会存在逾期产生滞纳金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在10月18日想起来当年9月1日有一个技术合同没有申报印花税,于是当天“按次申报”了印花税。
纳税申报表中并无滞纳金相关信息,但在提交申报缴费时,产生了相应的滞纳金。
因此,建议大家能选择“按季申报”,尽量按季申报,以免漏报被罚滞纳金。
以前没有足额缴纳的印花税如何补交?
一、利用电子税务局按次申报的功能补以前的印花税
1、在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入口,先做印花税税源采集
2、做按次税源采集,比如补交2020年6月1日的印花税,选择所属期是2020年的期间。采集后保存即可。
3、点击纳税申报,选择采集的信息进行申报即可。
采用这种方式补税
优点:
(1)不用单独做税种认定,直接自己在电子税务局去补采集,补申报就可以完成
(2)也可以选择税款的所属期进行补申报,符合税款本身的所属期。
(3)2022年7月1日之前按次申报滞后申报的情况下,电子税务局系统就这部分税款是没有设置滞纳金的,系统不会生成滞纳金。
缺点:
1、虽然系统没有产生滞纳金,但是毕竟是滞后申报了,只因为以前印花税条例没有明确申报期限,所以系统也没设置滞纳金,但是实际中可能存在风险。
2、如果补2022年7月1日后的税款,按次申报是设定了滞纳金的。
二、直接把涉税金额加到当期,一并申报
在这种方式下,把统计漏交的涉税金额,直接在当期申报期申报。
优点:
1、简单容易操作,汇总金额后直接报当期
2、当期申报,系统自然也不好给你生成滞纳金,因为你选择的所属期是当期
缺点:
没按照税款所属期申报,实际上也是不合规的,属于滞后申报,查到了也应该按照所属期更正申报,补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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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常见误区
小心别踩坑!
误区一:签订后取消执行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纠正: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即使合同后来取消执行,但在签订时产生的纳税义务仍然存在,因此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误区二:合同上没有具体金额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纠正:即使合同上没有明确金额,应税凭证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实际结算金额无法确定,则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误区三:自然人股权转让时,受让方或出让方其中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纠正:产权转移书据的签订双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和出让方。因此,在自然人股权转让时,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误区四:只有签订纸质形式的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纠正: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以电子形式签订。根据相关规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同样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纳税人不仅应对纸质合同缴纳印花税,还应对电子合同进行相应处理。
误区五:实收资本需要每年缴纳印花税
纠正: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如果金额没有增加,则不需要再缴纳该年度的印花税。
误区六:多缴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
纠正:一般情况下,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且变更后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误区七: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
纠正: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一般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应税凭证中未列明增值税税款,但合同中同时记载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应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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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印花税的28种情形!
一、印花税其他相关政策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
1、对企业有特殊规定,是指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指双方都免,含非居民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仅仅是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印花税应税合同不免;
4.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所以这两个环节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5.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税局已明确,不缴印花税的情形
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口径: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12366
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深圳税务、浙江税务、大连税务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施行后,无需缴纳印花税的28种凭证!
在《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后,无需缴纳印花税的非应税凭证列表(提示:本表未列举免税的应税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https://mp.weixin.qq.com/s/FCSRcOuRwuMMU_L3xEud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