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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个体户!即日起,个体户征税方式大改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

01
税务局出手!
3万个体户转查账征收!

为防范涉税风险,多地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定期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

一、长春税务局下达查账征收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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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税务局明确了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完成时间,逾期完不成的,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二、江苏省税务局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此前,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下发“个体工商户大额超开”专项应对任务的通知》。

其中主要对两项内容作出调整。

1、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目前定额核定已经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市局下发的数据(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清册),来审核确认辖区内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后,逐户审核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期间是否存在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月份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情形,若存在,依纳税人申请可调整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参照连续月份经营额之和的平均数;而若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调整定额后仍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2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不只是江苏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为了不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其他各地税务机关也开始逐渐取消核定征收!目前为止,全国各地核定征收的政策都在收紧,像上海、山东、浙江 、贵州、福建、湖北等地,已经在逐渐取消核定征收政策。

02
个体户还不建账?
查的就是你!

在个体户查账征收的大背景下,个体户的建账已经刻不容缓了。

根据《个体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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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个体户有条件的还是应该建账,一则是内部的管理更规范,二则一旦被稽查到才能有凭证可以依赖,起码也应该建立收支凭证黏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03
个体户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

增值税

(一)满足一定销售额标准免税

1、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此优惠3%征收率的可以享受。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即征即退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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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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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4
个体户严查开始!
十二大涉税风险,赶紧自查!

一、不设置账簿不记账

《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具体建账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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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报税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一般情况下超过6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四、不交社保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保,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交不交社保需要分情况:没有雇员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有雇员需依法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五、个体户不开设对公账户

个体户可以不开设对公账户,而由老板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但这样容易造成公私不分,有偷逃税的嫌疑

六、无经营场所,注册地址是虚拟的

有很多人利用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身份在税收洼地注册进行恶意税收筹划,注意了,这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

七、个体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作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个体户特殊的税前扣除标准,我们也给你们准备好了,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业主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业主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依据,扣除比例分别是2%、14%、2.5%;

职工以“实发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依据,扣除比例分别是2%、14%、2.5%;

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业主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分别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4、购置研发专用设备

      单价<10万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单价≥10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5、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划分清晰据实扣除

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6、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八、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常见风险点

1、销售收入不完整:如现金收入、不开票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等未能及时入账报账

2、虚开发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发票开具不合规:如发票开具不及时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等

4、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如收到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进行了抵扣等

税务检查重点

1、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存货等)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所处行业等信息锁定风险点,进行专项稽查

3、通过凭证的摘要筛选可疑部分,检查原始凭证和发票

4、有针对性的检查科目和账表

5、通过对比发票开具的数据来发现异常

九、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常见风险点:1、收入不完整

2、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3、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4、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5、虚列成本费用

6、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7、扣除了业主本人的工资

8、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报税

9、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检查重点

1、实地查验,检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

2、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薪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及业主工资是否税前扣除

3、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的条件

4、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十、印花税等涉税风险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不用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发生涉税业务就要缴纳相关税费。

1、房产税: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十一、不按规定报送工商年检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做工商年检,不填报工商年报的个体户将会被罚!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方式。

十二、个体户账务处理不规范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规模小,对账务处理不重视随意入账,注意了,这样同样有风险。

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的涉税风险,私聊盟叔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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